米乐m6官网平台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时间:  来源:米乐m6官网平台  累计阅读: 416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11日10:00在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23号公司六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共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肖林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参见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详见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的议案》。

  详细内容参见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详见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5、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目前正在与交易对方协商,尚未达成协议,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格外的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广州华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达”)40%的股权对外转让,以不低于华新达2015年7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进行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与股权拟受让方目前正在就转让具体事项做协商,尚未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华新达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目前,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华新达4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冯耀良先生或其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若最终受让方为冯耀良先生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该法人不得与本公司、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并由自然人冯耀良先生就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履行向本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冯耀良先生简介:广州华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物流协会第一届会长、广州市总商会副会长。

  2、本次股权转让的拟受让方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华新达40%的股权,该股权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情形。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2、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0%;本公司持股40%。

  3、华新达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4、截至2015年9月11日,华新达抵押至银行资产金额56,857.6万元,除对本企业来提供反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与股权相关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5、华新达公司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编号为广会专字[2015]G号的《广州华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6、201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设立参股子公司的议案》。公司与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华新达,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1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华新达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884.49万元,净利润-5,216.32万元。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与股权拟受让方尚未达成正式协议,董事会同意授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明确下述条款基础上与股权拟受让方就协议进行具体协商签署。

  1、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以不低于截至2015年7月31日华新达经审计净资产进行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个月内,华新达公司及股权拟受让方共同保证向银行解除本公司对华新达的银行借贷担保责任。

  4、若最终受让方为冯耀良先生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需同时由自然人冯耀良先生明确就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履行向本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拟受让方履约能力分析:拟受让方为冯耀良先生或其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冯耀良先生为广州华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是一个多元化的企业,业务涉及物流、地产、服装、金融等行业,运作状况良好;冯耀良先生为广东省人大代表,在商界信誉良好。董事会认为冯耀良先生具有履行本次交易的能力,同时如果受让方为冯耀良先生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由冯耀良先生为本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董事会认为冯耀良先生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能有效的保证交易的履行。

  2、本公司目前对华新达公司的银行贷款做担保额度为23,2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新达公司及股权受让方、本公司将向相关银行协商解除本公司上述担保义务。

  交易的目的:本次交易的最大的目的为提升公司流动性资金的灵活性,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回流现金,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华新达公司主要是做饮料的代加工业务,公司依然看好该行业未来的发展前途。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多家知名饮料企业2015年销量和产量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除参股子公司华新达外,公司目前有四家全资子公司从事饮料代加工业务,为平衡和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对代加工业务规模适当进行收缩。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流动性资金的灵活性;同时有利于平衡和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将增加本年度公司净利润约2,850万元,最终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由于该次股权转让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与拟受让方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格外的注意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华新达40%的股权对外转让,以不低于华新达2015年7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进行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为自然人冯耀良先生或其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若最终受让方为冯耀良先生控制的法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法人,由自然人冯耀良先生就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履行向本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有利于提升公司流动性资金的灵活性,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回流现金,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赞同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之参股子公司广州华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达”)的全资子公司清远华新达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华新达”)拟向清远市皓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皓昕公司”)租赁厂房,主要用途为生产加工、仓储等与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总租金及物业费合计不超过5200万元。

  201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厂房租赁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本次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清远华新达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华新达的全资子公司,华新达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翰新;清远皓昕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广州华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耀良。冯耀良与冯翰新为父子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参股子公司华新达自身的关联交易。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人造钻石、人造首饰、成衣饰件、人造钻石工艺品;厂房租赁;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主要股东:广州华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耀良。

  经营范围:饮料、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与销售。饮品包装技术的研发及有关技术咨询,销售:塑料原料及制品。生产:纯净水用相应配套PET瓶。加工:塑料制品、塑料颗粒。

  主要股东:广州华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为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冯翰新。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清远华新达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华新达的全资子公司,华新达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广州华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翰新;清远皓昕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广州华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耀良。冯耀良与冯翰新为父子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参股子公司华新达自身的关联交易。

  1、双方约定由清远皓昕公司将座落于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嘉工业园的指定厂房租赁给清远华新达用来生产加工、仓储等与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租赁物面积中房屋按5万平方米计算,空地按4万平方米计算,租赁面积如有变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租赁物的用水用电在清远皓昕公司的专变电房和独立供水表统一输出,由清远皓昕公司负责安装,采取独立水电表计量收费,公共水电费用结合实际用量按面积平均分摊。

  清远华新达主要采取租赁厂房的形式从事饮料代加工业务,清远皓昕公司所出租的厂房符合清远华新达的业务要求,租金为参考市场行情报价确立,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清远皓昕公司与清远华新达的厂房租赁业务符合其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房屋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行情报价,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况。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赞同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厂房租赁业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2)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10月7日15:00至2015年10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25日,于2015年9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7.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23号公司六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参见公司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相关独立董事意见同时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关于拟对外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委托代理人凭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持股凭证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线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线—11:30, 14:00—16:00)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9:30—11:30,13:00—15:00。

  b.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总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为100元,代表一次性对所有议案做投票表决。

  (5)在投票当日,“达隆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能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来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有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3)投资者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7日15:00 至2015年10月8日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说明:在各选票栏中,“同意”用“O”表示,“反对”用“X”表示,“弃权”表示弃权。)

  3、若未填写有效期的,则视同默认为从委托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